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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为加快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文化部决定于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在全国开展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工作。现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方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资源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方案》;

2.《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资源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3.《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验收标准》。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方案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一项文化创新工程。其主要内容是,应用计算机、网络通讯和多媒体等高新技术,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和整合,建成互联网上的中华文化信息中心和网络中心,通过共享工程网络体系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建共享。工程在提高农村信息化水平,形成互联网上中华文化信息资源的整体优势,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缩小东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进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快建设速度,根据中央领导“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指示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十一五期间,文化共享工程的建设以农村为重点,以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为依托,增强县级分中心接收、整理和向乡村配送资源的能力。为此,文化部经过认真调研和论证,按照《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决定自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全面探索十一五期间文化共享工程在不同的社会发展地区、不同的地理环境下的建设、服务、运行和管理模式;进一步探索在东部、中部和西部三种区域发展文化共享工程的长效机制,为下一步全面推进积累经验。
  

一、试点任务。

通过试点,进行资源建设、服务模式、技术环境、管理方式、人员培训等多方面的实验,探索以多种方式开展基层点建设与服务的经验,努力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
  (一)重点建设一批能够满足农村需要的讲座、戏曲、图书、电影、专题资源库,特别要将科普知识、农业技术等群众急需的优秀资源整合进来,以丰富资源内容,满足群众需要。
  (二)进一步强化县级分中心的作用,使它们具备提供数字化文化信息服务的基本能力,形成有梯度的人员、技术、服务保障,使其能够切实承担起对乡镇、村基层中心、服务点的指导和辐射作用。
  (三)进一步增强文化共享工程在农村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体现网络服务的优势,让数字信息进乡村,直接为农民服务。
  

二、试点范围。

根据文化共享工程“十一五建设目标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试点工作重点放在县级分中心建设上,以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为依托,增强县级分中心接收、整理和向乡村配送资源的能力。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基础上,确定试点范围。试点地区要具备的条件是:当地领导重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群众文化工作开展较好,县、乡(镇)、村三级文化网络健全;有符合开展文化共享工程工作的设施场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基本经费保障。
  

三、2006年中央财政对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支持。

中央财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西部地区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和中西部试点地区县级分中心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将于2006年第四季度拨付各地,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期筹措试点工作经费,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试点县县级分中心建设资金分别按所需资金的80%、60%拨付。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在文化共享工程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各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试点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需经过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经费保障。试点所需经费以地方投入为主。试点单位的基础设施、人员培训、日常运行和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一定补助。为规范试点地区县级分中心建设,提高资源建设经费投入效益,特制定《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资源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见附件2)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县设备采购标准》(另发)。
  (三)加强服务。试点地区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认真抓好基层服务工作,重点做好乡镇、行政村的服务,建立和完善基层中心和服务网点环境设施要求、资源服务细则、管理运行办法等管理与服务规范。积极引导农民群众通过文化共享工程基层点欣赏文化精品、学习实用技术、广开致富途径,把文化共享工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推动新农村建设。
  (四)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各地文化部门应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方案,落实解决措施;对好的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加以宣传和推广。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试点工作信息。试点工作结束后,按照部颁标准(见附件3)组织评估验收。试点县的县级分中心须达到相应等级,所辖乡镇全部建有基层中心,10%行政村建有基层点。乡镇、行政村设备配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报文化部备案,可根据当地实际分出档次。验收时间为2007年第三季度,对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试点地区,命名为文化共享工程建设示范地区。



附件2: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资源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称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规范和加强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资源建设经费(以下称资源建设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建设费,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建设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资源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规范制作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按照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下发的资源建设目录、标准规范开展资源建设工作,确保资源建设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国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资源建设目录、资源建设标准、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及资源验收办法。
  第六条 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指导开展资源建设工作,具体组织验收资源。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组织所辖地区具体的资源建设工作,并协助管理中心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 资源建设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源许可使用费;
  (二)资源加工制作费;
  (三)与资源建设相关的设备及软件购置费;
  (四)资源选题论证及验收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量使用现有软硬件条件开展资源建设工作,资源许可使用费及加工制作费不得低于全部资源建设费的85%。


第四章 资源建设内容

第十条 资源建设应侧重以下内容:
  (一)有关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农民务工技能培训方面的资源库。
  (二)农民喜爱的地方戏曲、农村新戏和爱国主义、农村题材的国产影视资源库。
  (三)有关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民主法律知识方面的资源库。
  (四)有关农民医疗保健知识方面的资源库。
  (五)传播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资源库。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对已申报的选题进行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在资源建设中,应妥善解决版权问题,确保所建资源能在全国文化共享工程系统内使用。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下发资源建设目录、资源建设标准规范。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资源建设方案,明确选题、建设方式、建设的具体内容、具体预算等,并上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将论证报告报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核准。
  第十五条 资源建设方案经核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据此签订资源建设合同,并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章 验收与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资源建设费,必须接受上级文化、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规定完成资源建设后,将所建资源送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负责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资源,应限期修改直至合格。
  第十八条 验收完成后,管理中心向全国文化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若挪用、挤占资源建设费,应按原渠道退回全部资金,并暂停拨付各项补助资金;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应按要求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工作验收标准


  示范省标准
  1、下辖所有县建成分中心,100%乡镇、10%行政村建立基层点;
  2、所有县级分中心达到一级以上,所有乡镇、村基层点达到三级以上;
  示范市标准
  1、下辖所有县建成分中心,100%乡镇、10%行政村建立基层点;
  2、所有县级分中心达到一级以上,所有乡镇、村基层点达到二级以上;
  示范县标准
  1、试点县下辖100%乡镇、10%行政村建立基层点;
  2、东中部地区试点县,县级分中心达到一级以上,所有乡镇、村基层点达到二级以上;西部地区试点县,县级分中心达到二级以上,所有乡镇、村基层点达到三级以上;
  评估定级条件
  一级
  县级
  1、设施设备达到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工作方案所要求的配置标准;
  2、年运行经费不低于20000元;
  3、有三个以上工作人员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资格证书;
  4、免费服务;
  5、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60小时;
  6、年服务人次达到10000人次以上;
  7、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8、县级中心对所有乡、村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16学时;
  9、对辖区所有乡、村基层中心开展上门服务年平均2次以上;
  乡级
  1、设施设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要求的配置标准;
  2、年运行经费不低于10000元;
  3、专、兼职工作人员两名以上,获得共享工程上岗资格证书;
  4、免费服务;
  5、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40小时;
  6、年服务人次达到1000人次以上;
  7、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村级
  1、设施设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要求的配置标准;
  2、年运行经费不低于1000元;
  3、专兼职工作人员一名,并获得共享工程上岗资格证书;
  4、免费服务;
  5、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30小时;
  6、年服务人次达到500人次以上;
  7、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二级
  县级
  1、设施设备达到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工作方案所要求的配置标准;
  2、年运行经费不低于10000元;
  3、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资格证书;
  4、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50小时;
  5、年服务人次达到8000人次以上;
  6、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7、对所有乡、村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10学时;
  8、对辖区所有乡、村基层中心开展上门服务年平均1次以上;
  乡级
  1、设施设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要求的配置标准;
  2、年运行经费不低于5000元;
  3、专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获得共享工程上岗资格证书;
  4、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30小时;
  5、年服务人次达到800人次以上;
  6、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村级
  1、年运行经费不低于500元;
  2、专兼职工作人员一名,并获得共享工程上岗资格证书;
  3、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20小时;
  4、年服务人次达到500人次以上;
  5、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三级
  县级
  1、设施设备达到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工作方案所要求的配置标准;
  2、年运行经费不低于5000元;
  3、工作人员中有一个以上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资格证书;
  4、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40小时;
  5、年服务人次达到5000人次以上;
  6、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7、对所有乡、村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10学时;
  8、对辖区50%以上乡、村基层中心开展上门服务年平均1次以上;
  乡级
  1、设施设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要求的配置标准;
  2、年运行经费不低于3000元;
  3、专兼职工作人员1名以上,获得共享工程上岗资格证书;
  4、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20小时;
  5、年服务人次达到500人次以上;
  6、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村级
  1、设施设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要求的配置标准;
  2、年运行经费不低于300元;
  3、有专兼职工作人员一名,参加过共享工程上岗培训;
  4、开放时间平均每周不低于15小时;
  5、年服务人次达到300人次以上;
  6、工作记录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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