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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艺术品鉴定机构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品鉴定工作,建立统一的艺术品鉴定服务体系,促进艺术品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品鉴定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艺术品鉴定登记证》、在法定范围内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的法人。

艺术品鉴定机构是艺术品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审核登记,取得《艺术品鉴定登记证》,在登记的艺术品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艺术品鉴定活动。

第三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对其艺术品鉴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五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开展艺术品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组织所属的艺术品鉴定人开展艺术品鉴定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艺术品鉴定程序、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七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仪器设备、艺术品鉴定业务范围等。

第八条 法人申请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合法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600万元以上;

(三)办公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有明确的艺术品鉴定业务范围;

(五)具备一定的组建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艺术品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六)有7名以上符合《艺术品鉴定人登记办法》规定资质的艺术品鉴定人。

第九条 法人申请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及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章程等材料;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第三章 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 法人申请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等进行评审,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四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自完成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艺术品鉴定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获准登记取得《艺术品鉴定登记证》后,应根据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关于艺术品鉴定机构业务资质等级评定的相关规定缴纳执业风险金。

第十五条 《艺术品鉴定登记证》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监制、颁发,是艺术品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

《艺术品鉴定登记证》使用期限为1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

《艺术品鉴定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金;

(五)业务范围;

(六)业务资质等级

(七)使用期限;

(八)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九)证书号码。

《艺术品鉴定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等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或申请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艺术品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艺术品鉴定登记证》使用期限届满未按时参加年度考核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十八条 凡经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审核登记的艺术品鉴定机构,统一编入艺术品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第十九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编制艺术品鉴定机构名册,每年公告一次。

第二十条 公民和有关组织可以委托列入艺术品鉴定机构名册的艺术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编制、公告艺术品鉴定机构名册的具体程序、内容和格式等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艺术品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艺术品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艺术品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对艺术品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艺术品鉴定机构违规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制定统一的艺术品鉴定机构业务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并指导实施;

(六)制定统一的艺术品鉴定程序、标准和规范等艺术品鉴定规程并指导实施;

(七)组织并指导艺术品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应当就下列事项,通过年度考核制度对艺术品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执业规则的情况;

(三)艺术品鉴定业务量;

(四)艺术品鉴定准确率;

(五)艺术品鉴定人数量;

(六)艺术品鉴定设备、设施数量及质量;

(七)遵守执业风险金制度的情况;

(八)内部管理制度完备与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艺术品鉴定机构业务资质等级、奖惩等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每年度以业务资质等级评定的方式对艺术品鉴定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艺术品鉴定机构业务资质等级自上而下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三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业务资质等级评定标准:

(一)丙等业务资质等级

1.连续1年艺术品鉴定准确率达99%,有效投诉不超过2%;

2.艺术品鉴定人不少于7名,且书画、陶瓷器、宝玉石、金属器、杂项中某一单个类别的艺术品鉴定人不少于4名;

3.办公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4.缴纳执业风险金人民币95万元。

(二)乙等业务资质等级

1.获得丙等业务资质等级1年以上;

2.连续1年艺术品鉴定准确率达99%;有效投诉不超过2%;

3.艺术品鉴定人不少于9名,且书画、陶瓷器、宝玉石、金属器、杂项中某一单个类别的艺术品鉴定人不少于6名;

4.配置X荧光光谱仪、宝石折射仪、热导仪、金相显微镜等设备;

5.办公面积600平方米以上;

6.缴纳执业风险金人民币195万元。

(三)甲等业务资质等级

1.获得乙等业务资质等级1年以上;

2.连续2年艺术品鉴定准确率达99%,有效投诉不超过1%;

3.艺术品鉴定人不少于21名,且书画、陶瓷器、宝玉石、金属器、杂项中任意三大类别的艺术品鉴定人均不少于6名;

4.配置拉曼光谱仪、热释光、光谱仪、碳-14检测仪、金相显微镜、硬度计、折光仪等设备;

5.办公面积800平方米以上;

6.缴纳执业风险金人民币3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参加业务资质等级评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务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场地证明文件;

(五)鉴定准确率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自收齐材料之日起20日内向艺术品鉴定机构出具书面评定结果。

第二十八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留存、妥善保管监控录像资料,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艺术品鉴定机构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艺术品鉴定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艺术品鉴定业务,或者冒用其他艺术品鉴定机构名义开展艺术品鉴定业务;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艺术品鉴定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艺术品鉴定业务;

(四)出具虚假艺术品鉴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艺术品鉴定结果通知书;

(五)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人员从事艺术品鉴定业务。

第三十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交虚假证明或者通过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艺术品鉴定登记证》的,撤销其艺术品鉴定机构登记,并收回《艺术品鉴定登记证》;

(二)雇用非艺术品鉴定人从事艺术品鉴定活动并私自伪造证书的,酌情予以警告、撤销并对外公示。

第三十一条 艺术品鉴定机构在开展艺术品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为“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广州市艺术品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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