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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委员鉴定工作管理制度(试行)

根据文化部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实际,特制定专业委员管理条例如下:

一、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委员的资格审核、委员选聘、专家库组建、专业委员调配和委员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二、聘用专业委员,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到:执行委员会安排的各项鉴评任务,每周需与专业组保持联系,十天以上不能与专业组联系的需提前告知。

三、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艺术品鉴定评估的专业委员必须严格自律,在鉴定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态度,从事鉴定评估工作。

四、鉴定专业委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有关法律、法规,受有关部门指导设立的本委委员。委员按本委《章程》规定各自在本专业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

五、鉴定工作由专业组四名专业委员“背对背鉴定,即四名委员各自单独鉴定同一件艺术品,鉴定结果用文字注明交给委员会专业办公室,办公会综合讨论后出具鉴定结果,根据规定制作证书。

六、鉴定工作中实行一票搁置制度,即四位专家各自单独对一件艺术品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交给专业办公室,办公会只要发现其中一个委员存有不同意见,就搁置本次鉴定意见,即不出具鉴定证书,出具书面鉴定结果。

七、鉴定评估工作中,如有一位委员与其他三位委员意见相左连续达到五次以上者,委员会通知该委员停止工作,要求该委员重新学习,通过考试审核后,才能恢复其鉴定评估工作。

八、鉴定专业委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在社会接受委托人委托鉴定业务,任职委员无权出具个人鉴定证书,否则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

九、鉴定或评估专业委员分别在各自鉴定的类别中执行艺术品鉴定评估任务,不得从事跨专业鉴定工作,除非有工作站特别授权。

十、对于严重违反工作职责的专业委员,委员会经审议后,报经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核准即解除专业委员资格,同时保留对于其违反纪律造成的经济损失追偿权。

十一、专业委员因违反制度,解除委员资格,通过官方网站通告社会,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若专业委员因个人问题主动申请推出专业委员会,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核准后,予以解聘。



文化部艺术发展中心艺术品鉴定评估工作委员会

2009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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